校外來文
本校所屬實驗室、試驗室、實習工場或試驗工場所使用或設置之機械、設備或器具,應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至第8條相關規定
承辦單位
環安組
承辦人
傅彥河
電話
03-2651913
Email
v48005@cycu.edu.tw

來文主旨:請本校所屬實驗室、試驗室、實習工場或試驗工場所使用或設置之機械、設備或器具,應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至第8條相關規定,請查照。

說明:

一、勞動部自104年1月1日起,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公告動力衝剪機械、手推刨床、木材加工用圓盤鋸、研磨機、研磨輪、防爆電氣設備、動力堆高機、金屬材料加工用車床(含數值控制車床)、金屬材料加工用加工中心機(含銑床、搪床、傳送機)、動力衝剪機械之光電式安全裝置、手推刨床之刃部接觸預防裝置、木材加工用圓盤鋸之反撥預防裝置及鋸齒接觸預防裝置、交流電焊機用自動電擊防止裝置,共13項機具須購置經型式驗證之合格標章產品。

二、前揭機具以外實施源頭管理,依法須確認其符合安全標準,始能產製運出廠場設置。為保障本校學員及使用者安全,爰請本校各單位辦理相關採購時,應請確認法規符合性。另建議可於機具交付驗收時,確認是否已張貼TS標示,作為其符合安全標準之驗收依據。如有疑問請洽環安中心環安組傅彥河先生,電話:03-2651913。